【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答记者问】
问:《通知》对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作了哪些优化? 答:容量电价机制与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机制密切相关。《通知》在完善容量电价机制的同时,对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也作了相应优化完善。 一是推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参与电力市场。针对部分地区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尚未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不利于形成真实价格信号、难以充分发挥调节作用的情况,《通知》提出,加快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入市,特别是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应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促进调节作用充分发挥。 二是优化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考虑到容量电价提高后,煤电需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知》明确,各地可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不再统一执行基准价下浮20%的下限,而是由各地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的所有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下限,促进各类机组公平竞争。 三是鼓励供需双方签订灵活价格机制。为适应交易需要、更好反映供需状况,《通知》明确,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要求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如与现货价格等挂钩。